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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辽宁证监局
关于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露不辽宁决定[2022]9号
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:
2022年4月29日,你公司发布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》(公告编号:临2022-024),锦州局对2020年度、港收2021年度一季报、示函2021年度半年报及2021年度三季报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入、定期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整,报告本信营业收入、中营准确证监营业成本分别调减:2020年年报2,业收业成437,入营479,939.72元、2021年一季报847,697,846.17元、2021年半年报2,450,836,588.29元、2021年三季报3,104,253,309.33元。你公司上述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、营业成本信息披露不准确。
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二条第一款及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辽宁证监局
2022年5月27日
作者:休闲